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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6-22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,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,不使用者,得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,按當年度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應納稅額;如未申報,視為繼續使用,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。

該處進一步說明,車禍發生後,車主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登記,其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費,計徵至報停或報廢前一日,如果没辦理停駛或報廢,則視為繼續使用,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。

該處提醒車主,想將車輛暫停使用或不使用,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,繳銷牌照或報廢登記,可節省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費。

資料來源:高雄市稅捐稽徵處